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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醒】四大环保税涉税风险,你遇到了吗?

2024-12-19 10:39:52 18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距今已有6年时间。

6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且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税的合规管理

但由于专业性强、税目复杂等,不少企业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数据核算等方面会发生环保税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

申报内容不全

企业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基础信息不完整、申报税目不全等情况较为普遍。

【案例】

A企业是一家造纸企业,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要求纳税人对废水排放口的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和分类,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A企业排污涉及第二类水污染物,但只申报了前两项,申报税目不全。

【风险描述】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A企业排污涉及第二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前三位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SS),应当补充申报第三项,即悬浮物(SS)。

最终,A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370余万元。

风险点二

税额核算不合规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算较为复杂,须根据监测设备运行情况,适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实际管理中,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接触生产流程,对设备数据质量及生产环节并不熟悉,造成税额核算失误。

【案例】

B企业属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尘,持有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按相关规定,监测设备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监测数据比对校验。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B企业在两年间,仅对二氧化硫进行过1次比对校验。在季节性停工、监测数据比对时,由于设备暂停运行,B企业也未对数据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财务人员简单采用不合规的监测数据,导致应纳税额计算错误。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财税〔2018〕11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对照上述规定,B企业的排污数据监测显然不符合规范。按月重新计算了环境保护税。

最终,B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1200余万元。

风险点三

环境监测报告跨季度使用

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企业必须要区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监测报告的不同要求,否则风险极大。

【案例】

C企业采用委托监测方式,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范围对全部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其主要排放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每季度监测一次,但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C企业根据监测报告的数据申报了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税〔2018〕117号文件,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C企业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相关监测数据只能在开展监测工作的那个季度使用,其他季度不能再使用该数据进行申报,但C企业却根据半年或一年一次的监测报告进行了申报,导致计税依据不准确。

最终,C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

风险点四

减免政策理解不到位

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合规,是企业面临的又一税务风险。

【案例】

D企业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少量处理生活污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了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同时通过委托监测的方式,对其余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半年检测一次,所有检测污染物指标均不超标。

据此,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税信息采集时,按照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免税优惠,进行了申报。

【风险描述】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因此,从税法角度上看,D企业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同时,由于D企业相关立项批复与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性质界定自相矛盾,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条件。

最终,D企业自查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650余万元。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偷税、漏税都是严重违法行为,这是每家企业都应绷紧的一根弦。

囿于技术性强、税目复杂,环境保护税申报始终是企业管理的难点。若处理不当,轻则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损害企业信誉,影响长期稳定发展。

企业如何有效规避环保税涉税风险?

仍以传统模式下人工核算与申报恐怕难以实现,毕竟财务人员难懂环保知识,环保专工不会税收申报。

针对企业环境保护税的难点,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管理环境保护税可谓是对症良方,同时高度契合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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