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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力度更加严格,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4-12-18 17:10:51 53

 

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对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是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重要抓手。各地生态环境局也积极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环保面前,一切侥幸都是纸老虎

01

未按规定提交  

【概况】广东省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市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2020年7月领取排污许可证以来,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未在排污许可证系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年报、季报,其中已提交的2021年及2022年的年报内容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提交季报)。除排污许可证系统外,属地分局也未收到过该公司执行报告。

【处理情况】该企业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可追溯期两年内共计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10次,每次处以罚款0.75万元,合计处罚7.5万元

02

未按时提交  

【概况】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某企业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提交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处理情况】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03

只晚5天提交  

【概况】青海省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企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2023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排污许可证规定第二季度执行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7月15日之前

【处理情况】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被处罚款0.5万元

04

填报错误  

【概况】新疆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市某企业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内容填报错误,且2022年、2023年废水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检测

【处理情况】该企业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5.124万元

“紧”内“弱”,双重压力下,企业如何应对

从各地生态环境局公开的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企业提交的执行报告质量堪忧,普遍存在未按时提交、自行监测异常、填写逻辑错误、填报漏项、填报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执法中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处罚

随着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深入推进,执行报告的监管执法也更加严格。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了执行报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增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数据可用性

执法趋严已成定势,改变不了,排污企业必须重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确保按时提交、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回到企业自身,由于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相互独立的问题,数据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关联性差,收集和管理都很困难,加之“企业环境管理只是企业环保部门几个人的工作”的管理思想根深蒂固,导致每每“填报日”来临之际,企业环保专工忙上加忙、焦头烂额。

向各个部门索要数据、加班加点查阅规范、向第三方公司咨询、手工计算、登录各个平台逐项填报执行报告、环境税报表、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环境统计报告……繁重的工作量、浩如烟海的技术规范、复杂的统计计算,令环保专工苦不堪言

一方面,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加严,使得企业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千头万绪的报表,使得环保专工无力应对。如此之下,是否有解决方案?

企业环境管理数字化转型便是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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